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林漢彰 附民原告 王智富 附民原告 王富明 附民被告 王操仁 附民被告 張景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