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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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與編號三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月間某日至同年│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95年7月26日│││3月間某日止│年4月29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及├──────┼──────────┼──────────┼──────────┤│查│年│94│95│95││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073│322、468│137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緝│虎簡│易│││號├────┼──────────┼──────────┼──────────┤│事││號│14│226│406││├─┼────┼──────────┼──────────┼──────────┤│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7│6│10│││期├────┼──────────┼──────────┼──────────┤│││日│27│23│2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字│訴緝│虎簡│易││定│號├────┼──────────┼──────────┼──────────┤│││號│14│226│406││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8│7│11│││期├────┼──────────┼──────────┼──────────┤│││日│28│10│20│├───┴─┴────┼──────────┼──────────┼──────────┤│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檢察官所聲請之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