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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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周繼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周建台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建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設籍臺北縣○○鎮○○○街○號)於中華民國五十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周建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失蹤人周建台之妹妹,失蹤人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嗣於43年2月17日遷出戶籍地後,生死不明至今已逾65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43年2月17日遷出戶籍後,生死不明至今已逾65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並據證人 周明台 證稱:伊係聲請人之弟弟,伊從小都不知有失蹤人其人,也未聽聞父母或長輩提及此人等語。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本院行動及市內電話資訊查詢表等相關機關之函覆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周建台自43年2月17日起失蹤,至50年2月17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雅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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