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宏晟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大漢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忠 被告財團法人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啟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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