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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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温仕寶 被告 區志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簡附民 字第 104 號裁定(111.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2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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