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林逸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