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黃雅晨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韋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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