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琬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