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47號聲請人A01
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三)補正聲請人A01、A02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所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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