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介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介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介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
109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⑴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3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⑵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8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罪刑,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