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437號聲請人 曾睦敦 上列聲請人呈報睦頭室內裝修工程行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睦頭室內裝修工程行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並未附具股東名簿、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述表冊經股東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2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