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秉翰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被告 莊清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閔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