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茂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茂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蘇茂盛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其 所受緩刑之宣告經撤銷,上開2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
102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3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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