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5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3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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