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郭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郭家慈分別於(1)103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2)10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柒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二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期間債務人又於105年4月8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109年9月15日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日期109年7月10日);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30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41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3399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41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002新臺幣3399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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