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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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原告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

邱柏越 律師

趙翊婷 律師

被告 琦斐雅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乃仁

訴訟代理人 郭蓉蓉

易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英華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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