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22號

聲請人謝○綺

相對人張○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謝○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綺為相對人張○雯之母。相對人

  於民國84年3月28日因智能障礙,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

  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為此

  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其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明顯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謝○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蕙

  雯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㈠親屬系統表。

 ㈡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㈣澄清醫院平等院區之監護(輔助)鑑定報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