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299元,及如附件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