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

原告 謝淑華

被告 簡立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