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張碧郎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4月2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影本、上官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報紙公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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