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聲請人 李梁美莉 相對人 王金月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001│91年10月20日│20,000元│91年10月20日│91年10月20日│621386│├──┼───────┼────────┼───────┼──────┼───────┤│002│91年11月20日│20,000元│91年11月20日│91年11月20日│621387│├──┼───────┼────────┼───────┼──────┼───────┤│003│91年12月20日│20,000元│91年12月20日│91年12月20日│621388│├──┼───────┼────────┼───────┼──────┼───────┤│004│92年1月20日│20,000元│92年1月20日│92年1月20日│621389│├──┼───────┼────────┼───────┼──────┼───────┤│005│92年2月20日│20,000元│92年2月20日│92年2月20日│621390│├──┼───────┼────────┼───────┼──────┼───────┤│006│92年3月20日│20,000元│92年3月20日│92年3月20日│621391│├──┼───────┼────────┼───────┼──────┼───────┤│007│92年4月5日│20,000元│92年4月5日│92年4月5日│621392│├──┼───────┼────────┼───────┼──────┼───────┤│008│92年4月20日│20,000元│92年4月20日│92年4月20日│621393│├──┼───────┼────────┼───────┼──────┼───────┤│009│92年5月20日│20,000元│92年5月20日│92年5月20日│621394│├──┼───────┼────────┼───────┼──────┼───────┤│010│92年6月20日│20,000元│92年6月20日│92年6月20日│621395│├──┼───────┼────────┼───────┼──────┼───────┤│011│92年7月20日│20,000元│92年7月20日│92年7月20日│621396│├──┼───────┼────────┼───────┼──────┼───────┤│012│92年8月20日│20,000元│92年8月20日│92年8月20日│621397│├──┼───────┼────────┼───────┼──────┼───────┤│013│92年9月20日│20,000元│92年9月20日│92年9月20日│621398│├──┼───────┼────────┼───────┼──────┼───────┤│014│92年10月5日│20,000元│92年10月5日│92年10月5日│621399│├──┼───────┼────────┼───────┼──────┼───────┤│015│92年10月20日│20,000元│92年10月20日│92年10月20日│6214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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