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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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PGO遊戲主機(內含仿冒「koei」暨「戰國無双」商標之遊戲軟體)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
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署101年度偵字第30169號被告許志翔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2年12月25日期滿。扣案之PSPGO遊戲主機,為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許志翔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01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緩起訴期間至102年12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1份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憑。而扣案之PSPGO遊戲主機1臺,內建仿冒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戰國無雙3ZSpecial」之電腦程式著作,屬侵害著作權之著作;另內有「koei」、「戰國無雙」商標圖樣,為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登記而享有商標權,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58至59頁),亦據光榮特庫摩公司之代理人 楊文華 提出告訴,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狀、清冊、委任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鑑識報告書暨所附勘驗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5至25、42至51、67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且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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