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星 被告基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