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銓義 住新北市○○區○○街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妍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並未約定利息利率,自應適用法定利率,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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