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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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消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林文魁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所明定。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