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消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林文魁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所明定。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