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正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