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蘇麗娟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
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提被告統盟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楊培熙林秀美黃尚斌楊明義楊梁玉 于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法定代理人林秀美、楊梁玉于已歿,惟未併同提出渠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尚待補正。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735建號建物所為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下同)29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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