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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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占賀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葉淑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
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1│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108,570元│106年5月31日│JB0000000│││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程文龍 │││││││├──┼────┼─────┼─────┼──────┼─────┼───────┼─────┤│2│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427,518元│106年5月31日│JB0000000│││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程文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佳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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