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 陳勝祺 相對人 蔡正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1年度司拍字5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前因抗告人委託第三人 陳慧英 及相對人辦理房屋貸款及公司基金貸款,但因抗告人曾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故約定由訴外人陳慧英人先代為還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另由抗告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1年7月25日之支票1紙供作擔保,以利抗告人辦理房屋轉貸事宜,並約定待轉貸完成再還上揭款項,然相對人及陳慧英竟先於101年10月1日將上揭支票提示以致退票,致使抗告人信用受損無法再分期攤還,相對人及陳慧英顯有背信情事,為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依此反面解釋,若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如能明瞭其債權存在時,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相關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若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1年7月6日向其借款750,000元,約定101年10月6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是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再抗告人雖主張:其委由相對人及訴外人陳慧英辦理房屋轉貸及公司基金存款,相對人將上揭支票提示退票,使其信用受損無法再分期攤還云云,縱或屬實有理,亦屬爭執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存否,揆諸上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是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1,000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費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抗字第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7117-13│建│114.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抗字第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61│61│56│56│23│平│鋼筋│19│平│全│││49│西灣里國光七│康區大灣│鋼筋混凝│.5│.5│.1│.5│5.│方│混凝│.1│方││││0│街38巷15號│段7117-1│土造│6│6│0│3│75│公│土造│2│公││││││3地號│││││││尺│││尺│部│└──┴─┴──────┴────┴────┴─┴─┴─┴─┴─┴─┴──┴─┴─┴─┘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