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郭巧欣 被告 盧台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盧台欣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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