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章輝
陳章勝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哲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636元【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6,6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範圍20.46平方公尺(11.07+9.39)=339,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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