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72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琍葳 即林 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琍葳即 林麗鳳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5月1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788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0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7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琍葳即林│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788元│麗鳳│月14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