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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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林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伍萬零
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陸
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