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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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江長鴻 債務人黃 麗潔
一、債務人江長鴻、 黃麗潔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長鴻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麗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48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長鴻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66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麗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長鴻、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88662│麗潔│9月20日起│2月14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5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長鴻、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662│麗潔│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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