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債權人 林美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勤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 鄭勤民 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