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參加人 李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第11至14行、第24行、第25行關於「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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