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立具保人盧高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少連偵字第442號、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乙○○於當日繳納保證金2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署109年8月14日訊問筆錄、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該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2號卷第70至80頁)。然被告於本院110年3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然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110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仍未到庭,警方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拘票及警員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