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忠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且應補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