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告 吳鎮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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