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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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甲○○
號丁○○
號被告丙○○
(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8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