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暉
翁嘉鴻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蒲純微 律師被告 吳智凱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鄭良德 被告晨佑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蔚茜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911號、110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博暉、翁嘉鴻、吳智凱、瑞陞環保有限公司、鄭良德、晨佑企業有限公司等人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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