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東源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有期徒刑6月」,核諸該漏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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