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安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安犯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俊安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159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公然冒用公務員服
飾、徽章及官銜,混淆視聽使人誤信其有此身分之可能,行為實有可議,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查卷第9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雖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及官銜,然並未造成任何人誤信或受有損害,是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9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21號被告賴俊安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0巷000號
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俊安前為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之一等士官長,明知其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退伍而非現役軍人,竟基於妨害秩序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穿著空軍正式軍常服、軍帽並配戴勳章及一等士官長肩章,前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與貴陽街1段路口參加政治造勢活動,以此方式冒用公務員服務、徽章、官銜。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接獲民眾檢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空軍司令部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俊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空軍司令部法律事務組上校副組長即證人 蔡浩志 、空軍司令部保防安全組中校保防官即證人張宏宇及證人洪禎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59條之妨害秩序罪,其保護目的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所稱官銜固係指官階職銜而言,但非能以狹義觀念解釋,如警監、警正、巡佐、助理稅務員、審核員雖均係公務員之官銜,但並非對外廣泛使用,一般人之理解、信賴,亦以特定職務、職銜泛稱服務之人員,例如稅務官員、調查官員及刑警。而此類名稱上表示方法雖不同,實為同一身分,為維護公務員形象、國家權力秩序及人民信賴之保障,倘經行為人以具體作為對外表示為特定公務員,其所冒用之服飾、官銜之行為,亦係為一般第三人可得因之信賴者,即應屬該條規制範圍。本案被告賴俊安既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公然穿著軍人服飾,已足以使不特定之他人信賴己身服務特定公務機關之形象,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9條之冒用公務員服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檢察官洪敏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英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