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聲字第10號聲請人代號AD000-A112441號(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AD000-A112441A號(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曹栢瑋 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1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代號AD000-A112441號女子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栢瑋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聲請人代號AW000-A112028號女子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19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本案被訴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亦具備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資格。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聲請人藉此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復無其他不適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