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優詩美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琴雲 被告 蔡登發
陳功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斜線部分(下稱系爭占用部分),而系爭占用部分為原告管理之優詩美地社區大廈之共用部分,面積約為16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故請求被告將系爭占用部分返還予優詩美地社區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爰審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09,375元、同段1067-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52,000元(見卷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另系爭占用部分坐落1061、1067-1地號土地約各為一半(見起訴狀附圖,然實際占用面積應以實測為準)等情,暫以1061、1067-1地號土地之平均土地公告現值130,688元【計算式:(000000+152000)÷2=130688,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本件訴訟標地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008元(計算式:130688元×16平方公尺=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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