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慶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向慶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心生不滿,即持榔頭砸破告訴人自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迄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持以為本案犯行之榔頭,因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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