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王錦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11,090元,應徵裁判費200,
424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