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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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92號聲請人 蔡明坤 上列聲請人呈報緯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又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22
2、324條定有明文。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緯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錡公司)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業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表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緯錡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為緯錡公司之監察人,有緯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監察人應不得兼任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清算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