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9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 鄭遠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9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