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